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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健力宝董事长张海检举他人立功二审改判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27日18:03  新华网

  新华网广州9月27日电 (记者孔博、肖文峰)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7日对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审对其犯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认定,同时认定张海在狱中检举他人犯罪立功,故将原审判决的有期徒刑15年改判为有期徒刑10年,并追缴张海的犯罪所得,一并发还广东健力宝集团。对张海及其辩护人的其他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2002年初,年仅28岁的张海通过资本运作方式入主健力宝集团。2005年3月,因涉嫌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被公安机关拘留。佛山中院一审认定,张海在担任健力宝集团董事长、总裁期间,为支付其购买广东健力宝集团购股款所欠债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指使他人以划款并虚增库存平账和以投资为名转移支付等方式,先后侵占广东健力宝集团资金120748242.08元,挪用资金86446786.85元。

  一审法院判决张海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对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张海的房产及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予以追缴,一并发还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

  张海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合议庭根据一审法院提供的200多份证据,特别是张海指使他人转款、虚增库存平账、重要证人证言、张海举报立功材料、专业会计师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等关键性证据展开调查取证。二审庭审当中,法庭先后传召多名证人到庭现场取证,包括5名健力宝集团员工和2名专业注册会计师。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海身为健力宝集团董事长、总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故维持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定性。

  二审查明,张海于2007年2月7日检举揭发了犯罪嫌疑人张某伙同他人在佛山市禅城区入屋抢劫致人死亡的事实,佛山市公安机关据此侦查破获该案,构成立功。故二审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终审判决张海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

  张海的代理律师张逸扬说,虽然判决结果比较遗憾,但还是可以接受。由于张海在健力宝集团工作期间没有领取过工资,故还可以向香港健力宝公司索要1000多万元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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